(2015)东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车玲玲与刘玉萍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车玲玲,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刘玉萍,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刘玉萍于2014年7月28日借申请人车玲玲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3%,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偿还,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萍在东明县工商银行东明支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10万元。并提供位于五四路西段南侧都国涛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201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车玲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萍在东明县工商银行东明支行的工资每月2000元至10万元。查封都国涛所有的位于五四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2013*****号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