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金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受初字第4号起诉人:吴金勇。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吴金勇的民事起诉状,诉状请求:⒈依法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金勇的司法拘留决定;⒉公开庭审录像;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金勇进行书面道歉;⒋批准异地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系审判机关,与吴金勇不具有平等主体关系。据此,吴金勇所提事项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其所提诉讼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金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邵秋玲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越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