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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48号原告:董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守领,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甲,男。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守领和被告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苏某乙。原告自2015年2月2日起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苏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苏某甲辩称:原、被告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甲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苏某乙。原、被告自2015年2月起因感情不和,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苏某乙随其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并生育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期原、被告感情不和,但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着想,双方和好是可能的,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