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鄢慧珠与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慧珠,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民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鄢慧珠,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满强,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鄢慧珠与被执行人满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满强返还原告鄢慧珠人民币18,500.00元及利息8,000.00元,共计26,500.00元,每月支付500.00元,于每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起给付至付清本息时止;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满强负担,原告鄢慧珠已垫付,被告满强于2012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鄢慧珠。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鄢慧珠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满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被执行人满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扣划满强执行款人民币5,315.00元,鉴于此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船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尚未执行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张宴君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博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