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与年四月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年四月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82号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建铁,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年四月,住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年四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年四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年四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清苑县阳城镇正各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