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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吉来与窦立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吉来,窦立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沈吉来,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立波,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委托人代理人潘建中,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吉来诉被告窦立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吉来于2015年5月26日以房屋漏水现象已不存在,继续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窦立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吉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沈吉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官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