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罗淼与重庆美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美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罗淼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美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志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淼委托代理人:崔宁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美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重大复杂,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渝北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属侵权责任纠纷案件。2014年9月4日,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到上诉人承包的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阳光世纪FILA店铺进行室内装修,负责电路安装,不慎被电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重庆市北江区,因此,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