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674号原告:赵某某,女,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宋某,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赵某某为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退回原告赵某某150元,原告赵某某承担150元。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