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宋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星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