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民四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刘相锋与贠朝甫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锋,贠朝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4)卢民四初字第152号原告刘相锋,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袁会玲,女,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贠朝甫,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市许昌县。原告刘相锋与被告贠朝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相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彦峰审 判 员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太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