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与李元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李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灰埠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灰埠驻地。负责人孙启敏,行长。被执行人李元平,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元平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2日到庭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享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青岛农商银行平度灰埠支行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