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惠执字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涛与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惠执字1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72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江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涛借款2900000元、利息3733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0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68993.5元。由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英豪煤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涛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968993.5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李韶清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