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谭劲与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劲,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谭劲,女,生于1967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体育场群楼三楼。法定代表人何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劲诉被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劲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黄 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庭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