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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李春等三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李春,邱小悦,彭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广场西37-39号。负责人王世刚,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全,男,汉族,26岁。被告李春,男,汉族,37岁。被告邱小悦,男,汉族,36岁。被告彭忠海,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李春、邱小悦、彭忠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