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亚萍与顾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萍,顾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林亚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9293127)。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金军(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02168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萍与被告顾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金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萍撤回对被告顾金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亚萍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