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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林亚萍与顾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萍,顾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林亚萍(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09293127)。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金军(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02168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萍与被告顾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萍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金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萍撤回对被告顾金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亚萍负担。审 判 员 丰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