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运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58号罪犯丁运涛,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运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一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丁运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丁运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运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11日,共获嘉奖16次;2014年5月、1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因2013年参加自学考试三科成绩合格获得监狱记功1次。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运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运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七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