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登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春分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春分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7-24号申请人:南春分,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张灵花,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志才,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申请人南春分因本院公告拍卖“水路涨9”轮,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20241元及案件受理费155元,并提交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春分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南春分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南春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