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汤周华与陈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周华,陈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汤周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洪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2015年5月4日,申请人汤周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告陈洪基已于2015年4月22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安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该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