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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汤周华与陈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周华,陈洪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汤周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洪基,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2015年5月4日,申请人汤周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告陈洪基已于2015年4月22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安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该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