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6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志禾乐雅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志禾乐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15号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826号之八。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建才。被告厦门市志禾乐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云岳山庄7号、8号、10号、11号。法定代表人李庆法。委托代理人郭燕滨。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志禾乐雅酒店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志禾乐雅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银之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素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