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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倪祥群与么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祥群,么志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倪祥群,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么志远,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祥群诉被告么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祥群撤回对被告么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倪祥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