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倪祥群与么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祥群,么志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倪祥群,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么志远,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祥群诉被告么志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祥群撤回对被告么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倪祥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