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兴双与程显秋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双,程显秋,郭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双,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程显秋,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郭海洋,男,41岁,汉族,大安市人,农民,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土地转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二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3)大郊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程显秋在你处账户的存款205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树 茂审 判 员 周 欣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孝 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海军(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