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塘民初字第13号原告钟某某,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某某,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8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83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4年10月7日生育钟某甲,1986年9月6日生育钟某乙,1993年7月14日生育钟某丙。自2000年以来被告开始以赌博为业,十多年来,经原告无数次劝告但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双方经常争吵,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后来在2012年双方彻底分居至今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平均负责偿还。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五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婚生子女身份。三、《廉江市和寮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四、钟某某与黄某某共同债务表,证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110265元。被告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并没有分居,而且我患有子宫肌瘤需要照顾;我赌博也不叫赌钱,叫赌运气、赌智慧。二、夫妻共同债务部分,除“从07年到15年间过春节费用共8100元”数据偏大与事实不符外,其它债务部分由于钱都是经原告一手办理,具体数额我不清楚,但予以承认。被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被告的身份。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无异议,对证据四中“从07年到15年间过春节费用共8100元”有异议,认为数据偏大与事实不符,对其它部分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83年3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4年10月7日生育钟某甲,1986年9月6日生育钟某乙,1993年7月14日生育钟某丙。被告自2006年开始经常赌博,经原告劝告仍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双方经常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平均负责偿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谈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儿育女,这说明了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因此,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时有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和好生活、相互关心,多作沟通,增进感情,珍惜夫妻情份,共享天伦之乐,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水人民陪审员 黄崇远人民陪审员 郑元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碧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