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学朋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92号罪犯田学朋,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满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学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同案被告人苏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学朋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学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