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清凉寺区槐林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徐伟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涿州市清凉寺区槐林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徐伟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福荣被告涿州市清凉寺区槐林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徐伟才,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荣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清凉寺区槐林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徐伟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汭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