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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湖北贝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湖北贝克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136号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区大道66号新澳蓝草坪一期3栋1单元2层02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召娣,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贝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11-3。法定代表人:崔孝洪,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冰,武汉贝克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贝克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武汉红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