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吕某,女,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现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