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商小斌与被告郭艳波、蔡苗苗、郭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小斌,郭艳波,蔡苗苗,郭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278号原告商小斌,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艳波,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被告蔡苗苗,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被告郭敬涛,男,成年。原告商小斌与被告郭艳波、蔡苗苗、郭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5年5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小斌诉称:2014年10月24日、11月18日,被告郭艳波分两次在其处借款共计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原告要求郭艳波还款,郭艳波一直未予归还,蔡苗苗作为郭艳波的妻子也应履行还款义务,郭敬涛系其中2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该20000元承担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郭艳波、蔡苗苗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月息2分承担利息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郭敬涛承担20000元借款的保证责任。被告郭艳波、蔡苗苗、郭敬涛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0月24日郭艳波出具的借据1份,载明“今借到商小斌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4年11月23日。本人承诺于2014年11月23日前全额归还。借款人:郭艳波,2014年10月24日”,以及郭敬涛于同日出具“担保人承诺书”1份,内容为“我自愿为郭艳波同志借款贰万元整作担保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由我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郭敬涛,2014年10月24日”;2、2014年11月18日,郭艳波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商小斌现金叁万元整(30000),郭艳波,2014.11.18”;3、郭艳波与蔡苗苗的婚姻登记信息1份。以上证据证明郭艳波与蔡苗苗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郭敬涛为2014年10月24日的2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经举证,本院认为,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郭艳波与蔡苗苗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18日郭艳波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2份,其中2014年10月24日郭艳波向原告的借款20000元,被告郭敬涛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给原告出具“担保人承诺书”1份。现该两笔借款均未偿还。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1月18日被告郭艳波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由郭敬涛对其中2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担保人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由于郭艳波与蔡苗苗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郭艳波、蔡苗苗归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郭敬涛作为其中2014年10月24日20000元借款的担保人应对该笔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关利息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关于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艳波、蔡苗苗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商小斌50000元,被告郭敬涛对其中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商小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郭艳波、蔡苗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