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917号原告龚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松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