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张文军与朱平波、黄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军,朱平波,黄莉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民初字第846号原告张文军。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平波。被告黄莉娟。原告张文军诉被告朱平波、黄莉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庄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平波、黄莉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军诉称,2013年8月11日,被告朱平波向案外人徐俊涛借款叁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此后,被告朱平波一直未能归还该笔借款,于是徐俊涛向原告进行索要,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将叁万元款项归还给徐俊涛,并由徐俊涛出具收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能将叁万元归还给原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偿付的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该款自2014年4月2日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被告朱平波未作答辩。被告黄莉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朱平波向徐俊涛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张文军为该借款进行担保。后朱平波一直未能归还该笔借款,徐俊涛便向原告张文军主张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张文军于2014年4月1日将30000元借款归还给徐俊涛,徐俊涛于当日出具收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文军归还朱平波欠款叁万元整(30000),收款人:徐俊涛,2014.4.1”。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将30000元代偿款归还给原告。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原件一份、收条原件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朱平波向他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被告朱平波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偿还了借款,即承担了保证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其履行担保责任的实际清偿数额在主债权范围之内,因此,原告有权在此范围之内向被告行使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能否主张利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张文军承担保证责任时并无过错,其履行保证责任之日,对朱平波的债权即告成立,即日起,朱平波就负有向张文军偿付代垫款项的义务。朱平波未能向张文军偿付所欠款项,应向其承担因占用张文军代垫资金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朱平波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黄莉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为两人的共同债务,黄莉娟应当与朱平波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朱平波、黄莉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举证及答辩,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平波、黄莉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文军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朱平波、黄莉娟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代理审判员 庄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潇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