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顾宗才与代金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宗才,代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顾宗才,农民。被执行人:代金平。身份证号码。顾宗才与代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代金平偿还顾宗才借款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