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17号原告高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周静,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