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张少威、朱晓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张少威,朱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810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洋、赵清华,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少威,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朱晓艳,女,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少威、朱晓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少威、朱晓艳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少威、朱晓艳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建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