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罗火庆、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罗火庆,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香港花园海棠道12号。法定代表人郝振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飞飞,该公司职员。被告罗火庆,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火庆、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火庆、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火庆、吉水县宏顺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天津市捷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岳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小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