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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高万平申请执行九龙县宏源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富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万平,九龙县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雅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高万平,男,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莫晓平,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茜,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九龙县宏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龙县。法定代表人:徐富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富云,男,汉族,住址四川省石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雅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依法受理高万平申请执行九龙县宏源县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雅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文审判员  付 屹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