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刚嘎与德力根、鲍金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刚嘎,德力根,鲍金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刚嘎,男,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阿木尔,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力根,男,蒙古族,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金英,女,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德力根,男,蒙古族,干部。上诉人刚嘎因与被上诉人德力根、鲍金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刚嘎及其委托代理人阿木尔,被上诉人德力根,被上诉人鲍金英的委托代理人德力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9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