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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冬花与周三华,侯文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77-1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花,女,汉族,1942年4月25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家属院31栋13层97号,证件号码610303194204251643。被执行人周三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76号院7号楼4单元4楼东户,证件号码610302196810150036。被执行人侯文君,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住住址同周三华,证件号码610302196908250561。本院执行的刘冬花与周三华,侯文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39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本次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不按时足额扣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