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虎振诉被告全一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虎振,全一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金虎振,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全一雄,男,朝鲜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虎振诉被告全一雄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虎振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虎振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金虎振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慧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