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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诉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宋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冮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