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某诉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宋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冮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