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生,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六安大市场二期)。机构代码:57178862-0。委托代理人叶良柱,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申请人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100757。出票人:南阳市广发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宏睿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月贰拾柒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零柒月贰拾柒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分行营业部(南阳市独山大道玉龙苑小区5号楼)。该汇票经背书后由杭州浩合螺栓有限公司转让给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即为持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500053/2610075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六安宏锋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郜付林审判员 朱恒军审判员 丁心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新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