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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建杰与潘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杰,潘廷志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潘建杰。被告潘廷志。系原告潘建杰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建杰诉被告潘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建杰诉被告潘廷志共有物分割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潘建杰负担。审判员  廖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