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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邹欢平与李进明、周绍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欢平,李进明,周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邹欢平。被执行人李进明。被执行人周绍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进明、周绍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进明、周绍发在该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进明、周绍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进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那桐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进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那桐支行账号为62XXXX9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