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749号原告宋×,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孙×,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