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梁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5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梁伟,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小明依据(2015)神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伟向申请人王小明支付机器设备款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梁伟于2015年5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再从2015年6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3000元(其中最后一期为4000元)。由被执行人梁伟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4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