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袁志香与于荣溪、迟善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香,于荣溪,迟善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73号原告袁志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于荣溪,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迟善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香与被告于荣溪、迟善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71元,减半收取38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同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