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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冯善根与彭玉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善根,彭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冯善根,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彭玉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对原告冯善根诉被告彭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彭玉龙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冯善根劳务工资人民币10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3元。届期被告彭玉龙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冯善根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玉龙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善根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彭玉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2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