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卞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003号原告卞某,女,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刘某,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乌兰白镇)。原告卞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甲(2006年10月19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缺乏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淡薄。现双方分居已一年多,没有夫妻感情,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某归被告抚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且孩子年纪尚小,不同意离婚。原告卞某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刘某甲(2006年10月19日出生)。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6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某甲(2006年10月19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期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现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多进行情感沟通与交流,相互关爱,互谅互让,相互宽容,共同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同时原告卞某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卞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卞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瑞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