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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李某某,住滕州市。被告:石某某,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士英承担。审判员  李璇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