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明与杨玉兰、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杨玉兰,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明,女,4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玉兰,女,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家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巴溪大道1619号。法定代表人苏志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杨玉兰、福建兰馨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29元,减半收取956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564.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审 判 长  周永熙审 判 员  傅瑞芳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