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兆怀与陶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红兵,杨兆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红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怀。上诉人陶红兵因与被上诉人杨兆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4月3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