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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得与伍瑞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得,伍瑞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郭得,男,汉族,1952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伍瑞晴,女,汉族,1975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郭得诉被告伍瑞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得、被告伍瑞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得诉称,2012年11月,被告伍瑞晴及丈夫朱志亮因做生意资金困难,向原告多次借款共计105000元,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25800元,剩余借款79200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借款。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9200元。被告伍瑞晴辩称,原告诉称借款79200元属实,但借条上出具的105000元,包含有3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2计息,因现无偿还能力,愿推迟还款期间。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被告伍瑞晴与朱志亮系夫妻关系。2015年朱志亮因病去世。朱志亮因做生意资金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条。2015年2月4日,原、被告经结算(按月息1分2计息),本息共计105000元,为此被告伍瑞晴向原告郭得出具借条一张,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25800元,剩余借款本息79200元,被告至今未偿还,为此成讼。诉讼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朱志亮名下位于汝××新城小区××楼××车库一间(面积33.41平方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对借款的期限没有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伍瑞晴偿还借款本息79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伍瑞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79200元。本案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8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